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诚信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17 14:02:22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各方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制定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性系统工程,按照“先基础信息后行为信息,先机构信息后个人信息,先独立运行后联合运作”的路径,统筹全局、系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3健全法制,规范运行。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4条块结合,重点突破。选择基础较好、代表性强的市、县(市、区)先行推进,取得经验逐步推广。依托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整合归集省、市和部门、行业信用信息,建成全省区域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实现部门、行业和地区间信用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

  (二)总体目标。经过5年左右的时间,全省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信用信息系统初步形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挥重要作用,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级建设规划。省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本部门、行业和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加快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社会法人信用建设、自然人信用建设、信用信息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起我省信用基本制度体系。

  (三)加快各类信用主体诚信建设。

  1推进四大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政务诚信建设,主要包括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切实守信践诺,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开展诚实守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商务诚信建设,主要包括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等领域信用建设和各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社会诚信建设,主要包括卫生计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用工、安全生产、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等领域信用建设和自然人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主要包括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系统公信建设,重点推进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公平,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档案,促进规范执业。

  2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主要包括普及诚信教育、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开展重点行业诚信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培养信用专业人才、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和专业考评等。

  (四)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本部门、行业统一的规范标准,依托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评价、公开、共享。加快完善行业信用信息各环节基础制度,探索创新数据归集标准化、第三方信用机构引入、联合惩戒、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等方面的运作机制。金融、工商、税务、物价、安全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环境保护、公安、司法等部门和行业,率先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档案、公示查询平台和失信惩戒机制。

  2加快区域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按照“条块结合、属地服务、互通互联、全省共享”的原则和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技术规范,以现有电子网络为基础、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或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全省各部门、行业和区域间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和互通互享,最终参与全国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五)加快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信用信息应用。

  1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组织体系。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大产品开发和创新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具备市场公信力的服务产品体系,满足市场需求。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健全监督机制,严格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制定行为准则,严厉查处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失信行为。

  2促进信用信息广泛应用。推动各级政府、省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中率先使用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年检审查、社会保障、科研管理、资金支持和保险费率调整等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外部信用评估报告和评估资料等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同时,积极鼓励其他市场主体扩大信用需求,开展信用产品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3年)。调整和充实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制定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全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工作要求。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编制全省建设规划,指导各设区市建立和完善相应组织机构并负责编制本市建设规划。省各部门明确主管领导和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本部门、行业具体实施意见。

  (二)重点推进阶段(2014至2016年)。修订或制定省、市、县以及部门、行业信用法规制度和规范。推进四大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选择试点市、县(市、区)先行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探索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率先推进的省有关部门、行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系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方案设计并组织实施。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7至2020年)。建设完善省其他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扩大范围、充实内容,逐步实现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市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连互通和信息共享,建成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服务业培育、监管和信用信息推广应用。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抓好规划编制、综合法规制度建设、全省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平台搭建的同时,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相应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定期研究协调重大问题,确保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扎实推进。

  (二)落实目标责任。细化、量化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并分解到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确定具体分管领导、处室和岗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初要下达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加强督促检查,年底进行考核、通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经验,聘请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对我省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推进工作开展。

  (四)提供资金保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建设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日常维护管理、设备更新和业务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所需资金,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尽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